简介
这起“殴主伤胎案”,代表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四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
读物本古代历史科普生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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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主伤胎,刘辉应该怎么判?
北魏是游牧民族鲜卑建立的王朝,鲜卑人从公元四世纪开始在北方发迹,经过近一个世纪的东征西讨,逐渐成为了北方势力最强大的游牧民族。
之后,经过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政策,到五世纪迁都洛阳时,鲜卑人拓跋氏已经在中原统治数十年了 。
据《魏书》记载,“刘辉案”的“受害者”兰陵长公主是孝文帝拓跋宏的女儿、宣武帝元恪的二姐,因为案件发生时宣武帝已经即位,所以《魏书》称她为长公主。
本案的凶手驸马刘辉,是北奔而来的将军刘昶(chǎng)的孙子,刘昶原来是南朝刘宋皇族成员,因为宫廷内斗遭到牵连,只好北投。
刘昶率领军队投靠北魏,带来了人力和物力,因此受到北魏朝廷的厚待,维持着贵族身份,他的孙子刘辉也才得以求娶公主。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大约是在公元500年成婚的,此时宣武帝已经继位,兰陵长公主身为宣武帝的姐姐,地位自然十分尊贵。
据说这位长公主对丈夫刘辉管束得极为严格,不允许刘辉纳妾填房,偏偏刘辉风流成性,最爱寻花问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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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魏书》的记载,长公主曾处死一名与刘辉苟且怀有身孕的婢女,甚至下令将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塞入草料,再送还给刘辉。
经历此事,刘辉悲愤交加,决定再也不理长公主,性格火爆的长公主不肯善罢甘休,于是两人冷战热吵,纷争不断,终于闹到了灵太后那里。
灵太后胡氏原本是宣武帝元恪的妃子,因为生育太子而平步青云。宣武帝驾崩后,继位的孝明帝元诩(xǔ)只有六岁,灵太后便以摄政太后的名义执掌朝政。
灵太后派人调查长公主和刘辉,得知两人已经闹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便下令让两人和离。
结果就在这个节骨眼上,长公主怀孕了,由于牵涉皇家的血脉问题,大臣们纷纷请奏灵太后,让长公主与刘辉复合。
灵太后禁不起大臣们的再三请求,加上长公主自己也不愿意和离,于是太后终于首肯,并提醒长公主日后千万要小心行事。
公主怀孕时,距离她和驸马结婚已经十五六年,以当时北方贵族女性平均十七岁就结婚生子来算,三十多岁的长公主已经是“高龄产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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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刘辉本该好好珍惜这个孩子,对长公主照顾有加,然而本性难移的刘辉却在长公主怀孕时出轨,先后与两个平民女性发生关系。
据《魏书》记载,因为刘辉“孕期出轨”的事情,公主和刘辉起了严重的冲突。
一天夜里,刘辉在愤怒之中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踏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当天夜里,刘辉畏罪潜逃,朝廷悬赏捉拿刘辉,奖赏的额度和捉拿谋反的逆贼一样高。
在刘辉逃亡期间,朝廷就如何惩处刘辉以及与他有染的两个民女展开了激烈辩论。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北魏朝廷的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zuàn)为代表;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表面是门下省的官员,背后代表着灵太后的意志。
门下省上奏,主张对刘辉及其“情妇”判处死刑,两个“情妇”的兄长由于纵容自己的妹妹与外男发生关系,应该发配敦煌。
皇帝核准了门下所奏,但是将两个平民女性由死刑改为“髡(kūn)鞭付宫”,即剃了她们的头发、鞭笞之后送入宫中做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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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纂立刻表示反对,他主张刘辉所犯的罪,其实是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反对以谋反大逆罪通缉刘辉并处以死刑。
在崔纂的“辩词”中,他引用了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
意思是,如果父母在教训子女时意外杀死了子女,也不过被判处四五年的徒刑。即使父母故意杀死子女,也罪不致死。
自汉代以来,法律就明文规定,审判一个人的罪行,应该要考虑他犯罪时的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斗律》中“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就是针对故意杀死子女的父母而设置的,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比过失杀人来得更严厉。
就这样的条文来看,虽然刘辉并不是故意杀死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但他殴打踩踏公主时,显然充满憎恨之情,他的愤怒间接杀死了胎儿。
崔纂并没有主张刘辉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无论如何,只要是以杀子而非谋逆来作判决,刘辉都不会是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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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派相争,刘辉难逃一死?
《魏书》并没有说明为何北魏朝廷会以谋反罪通缉刘辉,不过,崔纂的“辩词”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自从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罪犯,便可被视为谋反大逆而判处死刑。
皇上下令通缉刘辉,将他殴打公主、堕杀胎儿的罪行视作谋反大逆,其实就暗示了皇室是如何看待这个胎儿的——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员。
生物学角度来讲,公主所怀的胎儿自然就是她的骨肉。但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怀孕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其实是父亲的儿女。
崔纂表示,尽管长公主身份尊贵,不是一般的女性,但她既然下嫁刘辉,身为刘辉的妻子,她腹中的胎儿身为刘辉的孩子,就不得不遵守夫妻伦常、父子之纲。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关系和纲常伦理是以男性为中心设计的,自先秦以来,中国的儒家士大夫便认为,人与禽兽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禽兽只知道顺着自己的生理冲动行事,而人却能用礼制调节自己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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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出生后仰赖母兽哺育成长,因此只认母亲。人却不同,父系家族的礼制虽然承认母恩最大,但家族中最尊贵的人却是父亲。
我国古代家族礼制中的“五服”最能体现父系家族中各个成员的亲疏尊卑,家族中的长辈去世后,家中子女服丧的规格按照丧期长短和丧服的粗细不同,分为五种,也就是所谓的“五服”,分别是: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
“斩衰”是麻衣中最差的一种,三年是最长的丧期,一般在家族中,只有最尊贵的父亲去世了,儿子才需要服“斩衰三年”,这是最重的丧,表现的是为人子最深沉的悲痛。
如果是儿子为母亲服丧呢?
古礼规定,母亲去世时,如果父亲仍然健在,儿子只能为母亲服“齐衰一年”,必须是父亲已经亡故,儿子才能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时间虽然增长,但麻衣仍旧是“齐衰”。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儒家认为“父至尊也”,父亲是一个家庭中最尊贵的人,不论他是否健在,儿子对母亲的怀念都不能超过对父亲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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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身为女儿又如何呢?
按照“五服” 的要求,女儿出嫁前为亲人服丧的规定和儿子相同: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丧也分父亲是否健在,为“齐衰一年”或“齐衰三年”。不过,一旦女儿嫁为人妇,情况就不同了。
在古代,一个女人出嫁了,就意味着她脱离了原先的父系家族,进入了另一个父系家族,所有对于娘家亲人的服丧都随之缩短、减轻,而对夫家则产生了服丧的责任。
比如说,出嫁的女儿对于娘家过世的父亲只能服“齐衰一年”,而她最重的丧服,也就是“齐衰三年”,则要留给自己的丈夫。
根据古代礼书的说法,这是因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
父亲是儿女最大的天,而女儿一旦出嫁,她头顶最大的天就从父亲变成了丈夫,最重的“齐衰三年”之丧自然也就随之改变了。
女人出嫁等于“变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至尊至敬的对象,由父亲转为丈夫,这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换句话说, 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亲属关系,但女人结婚后,她的家族认同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还低于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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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我们就不难理解崔纂的抗议,他引用《斗律》中父母杀子女的条款作为“辩词”,其实是要求朝廷遵守儒家礼制所规范的父系家族伦理。
按照这套伦理,长公主结婚后,应该“生为刘家人,死为刘家鬼”,她最优先的家族认同是刘家而不是皇室,那流产的胎儿最重要的身份应当是刘辉的孩子,而不是公主的骨肉、皇室的成员。
如此一来,刘辉所触犯的就不是谋反大逆罪,只能以杀子罪进行判决。
崔纂强调法律是朝廷统治的基础,不能因喜怒而有所增减,也不因亲疏而有所改变,既然刘辉并没有谋反,就不应该以谋反罪通缉他。
同时,崔纂的“辩词”中还包括对于刘辉的两个“情妇”及其兄长的处置意见,崔纂肯定了皇帝诏书中减免两个民妇死刑的决定,但他认为“髡鞭付宫”仍然太重。
崔纂表示,如果那两个“情妇”是刘辉的从犯,那就必须等刘辉被缉捕到案后再处理,不可以急着对她们判刑。
此外,崔纂还提醒朝廷,那两个“情妇”犯的只是通奸罪,无论如何也不该被贬为奴婢,沦为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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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崔纂最后的“辩词”中,他还极力为两个“情妇”的兄长求情,认为他们不应该被发配到敦煌。根据两位兄长的供词,他们的妹妹都已经嫁为人妇,并且为夫家生儿育女。
崔纂征引了《仪礼·丧服》中“夫者,妻之天”的伦理,主张已婚妇女如果犯了罪,为她负责的应当是丈夫而不是娘家的兄长。
正因为已婚妇女的家族认同已经从娘家转到夫家,她既不为娘家的人连坐,娘家的人也不必因她而受罚。
同理,公主婚嫁产育,她的身份首先是刘辉的妻子,而不是皇室的成员,这“第一身份”的不同,涉案人员的犯罪性质和量刑自然也就不同。
因此,刘辉所犯的不是大逆之罪,两位“情妇”的兄长也不必为出嫁的妹妹受难。
无论是通过对案件起因的分析,还是对儒家夫妇伦常的讨论,从兰陵长公主一案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传统礼制认为:女性一旦结婚,就要改变家族认同。
而以崔纂为首的汉化官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据“理”力争,也体现出他们将父系家族伦理应用到北魏朝堂规则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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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女性悲剧为何频发?
我们最后再来看一下兰陵长公主案的审判结果,虽然崔纂等汉化官僚极力要求轻判,但皇帝最后下诏,确认了门下省的判决,处刘辉和两个“情妇”以死刑,两个情妇的兄长也因监管不严获罪。
为什么皇帝依旧维持原判呢?我们来想一想,这个诏令的背后,其实并不是皇帝,而是实际上摄政的灵太后。
在兰陵长公主案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人物就是灵太后,作者李贞德认为,灵太后以胡人、女性、统治者的角色,在幕后呼风唤雨,在幕前不平则鸣,成了整个故事的关键人物。
作为一个女性统治者,灵太后在摄政期间为了维护皇室女性做了不少事情。
比如宣武帝的妹妹济南长公主暴毙,舆论认为是驸马卢道虔所害,宣武帝没有任何举动,反倒是灵太后立刻除去卢道虔的爵位,禁止他入朝为官,以此为济南长公主报仇出气。
在《公主之死》中,李贞德还提到了汝南王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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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帝的兄弟汝南王元悦经常为一些小事殴打王妃,灵太后发现后大怒,于是下令:从此以后,凡是亲王诸侯的王妃,只要患病一百天以上,都要上报朝廷,禀告详情。未来如果还有殴打王妃的情况,亲王一律削除封位。
可以说,这一法律条文直接保护了许多皇室女性成员。
灵太后嫁入皇室,按照儒家父系礼法的规范,她理应认同夫家,维护家族中大多数男性的权益。然而,为了保护与她同样嫁入皇室的其他女性,她却下令禁止亲王胡作非为。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这种女性之间的互帮互助并不稀奇。但正如作者李贞德所说,和南北朝的其他男性统治者相比,灵太后为女性出头的意志已经相当明显了。
在《公主之死》这本书的开篇和结尾,李贞德都提到了东晋谢安夫人刘氏阻止谢安纳妾的千古名句:“周公是男子,所以写诗让女人不要妒忌男人纳妾,若使周姥(mǔ)撰诗,就不会这么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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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这句千古名句,李贞德提醒今天的读者注意:“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社会规范、伦理价值,以及记载这些标准的叙述书写,是从谁的视角和位置发言的?如果‘周婆’也有制礼的机会,她创设的礼制和发表的判决,会和周公一样吗?”
与男性不同,由于女性成年后需要从原生家庭出嫁到另一个家庭,这个过程中,女性的身份被重新定位——从子女变成妻子、儿媳和母亲。
这个看似简单的身份转换背后,牵涉的伦理规范却相当复杂。
“夫家认同”“夫尊妻卑”等强加给女性的伦理标准都是以男性为核心的,而女性在父系家族伦理中的尴尬地位,也造成了女性在法律上的弱势。
比如,在家庭中,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秦朝的法律规定,丈夫打伤妻子,要处以剃掉鬓角的“耐”刑,汉初法律却规定,如果妻子性格剽悍,丈夫打她,只要用的不是兵器,即使打伤了妻子,也不必受罚,但妻子只要殴打丈夫,就必须受罚。
到了唐朝,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丈夫打伤妻子,只处罚八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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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殴打丈夫,无论丈夫有没有受伤,都要处一年的徒刑,如果丈夫受到重伤,那么妻子的处刑要再加三等。
再比如“通奸罪”,汉初的法律条文和案例都显示,未婚女子与人通奸,要被罚去官府服役。
如果是已婚女子,强迫劳动的等级就会加重,要从事与筑城相对应的舂米工作。如果女子身份特殊,可以获得减刑,不必卖力舂米,只需要捡择白米供祭祀之用。
但在兰陵长公主案中,与刘辉有染的两位民女一开始就被判处死刑,明显处罚过重。
根据《魏书》的记载,在拓跋氏统治中原期间,曾经六次修订关于通奸罪的律法,到六世纪初灵太后的时代,对通奸的处分已经明显减轻了。
一般来说,不论通奸的对象是谁,只要没有牵涉政治阴谋,都不会遭到太严厉的处分。
汉唐之际,并没有因为通奸而被判死刑的记录,也看不出来妇女通奸会受到比男性更严厉的处罚。
不过,李贞德教授指出,虽然表面上并没有男女之别,但因为古代男性有纳妾的权利,所以即使男性犯了通奸罪,也可以通过纳妾等手段规避法律的惩处,相反,女性却没有这样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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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伦理上来说,男女犯罪所受的惩处依然是不对等的,女性更容易因被指控“通奸罪”而遭受严惩,女性明明是弱势的一方,触犯法律却会受到比男性更严重的处罚。
兰陵长公主在判决确定后不久,便因流产伤重,不治身亡。《魏书》中记载了灵太后的反应,说她“哀恸逾恒”,不但亲临葬礼、号啕大哭,而且随着送葬的队伍出城。
后来太后告诉身边的亲信,自己之所以痛哭不已,实在是因为长公主怀孕后多次受刘辉侮辱,都忍气吞声,不愿张扬,最后却落得这个下场。
灵太后不平地说:“自古至今,哪有这种女人?正因为如此,我才伤心啊!”
兰陵长公主有以灵太后为首的皇室撑腰,尚且含恨而终。而平民女子更难求得公正的审判。比如在兰陵长公主一案中,与刘辉通奸而被处死的两位平民女性。
由此可见,女性想要改变命运,等待别人的施舍是不够的,必须主动争取社会话语权。“何不让周婆制礼!”这或许是兰陵长公主案给当代法律最重要的建议。